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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关于对陕西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陕西--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环罚字〔2019〕G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地址:二环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孟监

我局于2019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大兴新区一号燃气供热站项目于2019年7月26日1:20时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19年7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19年7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19年7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19年7月28日由你单位的项目经理候海龙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夜间作业证明〕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莲环罚告〔

2019〕G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1)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帐号:3700020111900211906

户 名: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莲湖分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学冬、李佳       电   话:84494485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8月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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