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6日 |
福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及《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自2014年起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福海县城管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外地来本县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教育、卫生、组织、发改委、公安、规划、镇政府、民政、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租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主要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九条 新建成套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为主;新建集体宿舍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国家、自治区的税费优惠政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可用于房屋维护、基础设施修缮、管理支出和物业服务经费支出。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住房平均租金,按每平方米确定。租赁补贴发放额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和保障时限确定。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发放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保障时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住房。
第十七条 低保家庭、低收入申请人(家庭)享受最低住房保障。已享受公租房保障,但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因残(视力、听力、肢体、言语、多重1-2级,智力、精神1-3级)等原因符合最低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经社区研判,福海镇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至住房保障办,纳入最低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线的1.8倍以上,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成员具有福海县城镇户籍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
(三)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家庭成员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
第十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镇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房产,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第二十条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镇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房产,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第二十一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引进人才,可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优秀人才的认定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部门确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一)孤寡老人、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肢体重度残疾(有1—2级伤残证书)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县级以上劳模、英模。
(四)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二)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三)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
(四)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政策行为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富民房、牧民定居房、集资房等)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先后顺序配租。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福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三)收入情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毕业证书,单位录用证明。
(六)伤残证明及其他优抚证明。
第二十七条 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
(一)初审和初审公示。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其初审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二)复核和复核公示。福海镇人民政府、社区牵头,会同县公安、人社、工商、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初审无异议申请人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加盖公章),其复核结果在福海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审定和审定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安农场申请人由所在社区初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齐干吉迭乡人民政府复核及进行复核公示,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按个人或家庭申请程序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认定、审核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受理。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九条 实施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申请人自愿申请的保障方式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期内,实行年审制度,由县住房保障办会同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依托社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保障的依据。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动态调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住房保障相关部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一)不按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协议的。
(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协议后放弃的。
(三)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四)其他放弃保障资格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或因就业、子女就学、疾病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或楼层的,需由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社区确认情况是否属实,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方可调换。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自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得公租房的或在申请地获得其他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房租及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必要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五)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的;
(六)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七)破坏所承租公租房主体及承重结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住房保障。
(一)保障协议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保障或因户籍、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自有住房的。
(三)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在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保障或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最高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最高按照当年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上浮20%计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责令退出所租房屋。拒不退出房屋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入住后,纳入当地社区管理,由社区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租金催缴、人员管理等。公共租赁住房可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福海镇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年度审查,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由所在社区告知承租人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承租人对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诉,经社区复查后无异议,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复审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年度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保障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复查,承租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结清租金、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后,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至所在社区,社区验房合格后将公共租赁住房退还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领取租赁补贴的,退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并按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补缴租金,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相关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租赁期间出现转租及在保障房内从事违法行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申请单位收回住房,并将其行为上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最低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未到期的,仍按原有办法执行到期满。期满后,按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五条 组织、教育、卫生部门、企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分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福政发〔2017〕33号)、《福海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福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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