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调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范围
| 所在地区: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7日 |
9月29日,从在恩施举行的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暨“两不愁三保障”专题研讨班上获悉,近期,我省对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范围进行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仍达90%。
2018年5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明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今年8月1日起,我省明确保障范围由原来的“实际医疗费用”调整为“县域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即“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严禁自行降低省定5000元的兜底保障控制线。农村贫困人口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政策,但不得突破县域内就医的保障范围及标准”。
省卫健委二级巡视员胡忠凯透露,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提供相关证明后,只需要缴纳起付线,不用交住院押金,出院时享受“一站式”结算便捷服务。严禁各地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不高于100元”调整为“不低于1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各市州自定,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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