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红锋:不能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
| 所在地区: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11日 |
在《中国招标》周刊社和中国招标投标网联合主办的中国招标与政府采购2019年度峰会上,多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主张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如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量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认真对待。2017年年底,《招标投标法》修订,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被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一项行政许可,即,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被取消,自然意味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再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取消行政许可的核心,不是取消资质,而是从事某一项民事行为(如招标代理),不再需要行政部门的许可。如果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谁来审核?当然只有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这种审核仍然是一种行政许可,即,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同意,民事主体才可以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我们可以对是否需要招标代理资质进行讨论,但我们不能在没有搞清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本质的情况下进行讨论。为什么大家不讨论恢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我认为大家已经认识到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合理性、或者恢复的不可能性。既然承认这一资质的不合理性或者恢复的不可能性,当然不应当通过变相的方式进行恢复。
有的同志会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这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我认为,这是《招标投标法》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方面做得不够彻底之处,当然不能作为变相恢复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理由,不能作为恢复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依据。
我本人是赞成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当然不能同意对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因为这就是变相恢复资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的发展,已经告诉我们,市场的力量是巨大,市场有很好的优胜劣汰的机制。比如,改革开放之初,国家设定了严格的电视机厂家设立条件、也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结果是电视机厂家遍地开花,电视机的质量低劣、价格高昂,完全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取消的电视机厂家审批制度后,短时期内,电视机厂家数量更多,但很快,市场的竞争使得大批的电视机厂家被淘汰,优秀的电视机厂家快速发展,中国电视机很快具备了极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当然,这个过程会有阵痛,会有企业恶性竞争和市场的无序,但这是市场化过程中必须经历的。我认同大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们例举的竞争无序的现象,但我认为这是招标代理行业取消资质后必须经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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