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对持有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
|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11日 |
中新网10月1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通知》提出,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通知》提出,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通知》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通知》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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