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
| 所在地区: | 海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16日 |
建设快讯正文
从海南省财政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今年10月1日起,推进政府机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基础上,实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
《意见》指出,建立绿色产品库,库内产品实行节能和环境标志“双强制”采购,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依托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绿色产品库。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网上商城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办公电器、办公用纸、办公耗材等部分产品,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含二级能效指标)的基础上,实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入库产品详见附表)。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不断丰富绿色产品库。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购置经费,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配置,除特殊情况外,在购置公务用车时应100%选用国产清洁能源汽车。
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含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可在评审时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总分值加分或2%-8%的价格折扣。服务类采购以绿色印刷服务为试点,优先采购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印刷服务。凡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购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技术要求和符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国家标准的产品。
《意见》还提出,预算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对包装材料、运输环节等提出具体要求,对于采购产品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海南禁塑制品名录要求,优先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油墨印刷标识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对于采购产品的运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并在采购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或制裁措施,加强供应商履约约束。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逐步过渡为强制性要求。
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有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的,预算单位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采购文件规定的《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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