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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巨野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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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巨野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你单位,请认真审阅,并将修改意见于4月10日下午5点前,通过书面方式(加盖单位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将意见送至县政府办公楼(西侧)法制办1112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电话:8209726

邮箱:juyefazhiban@163.com.

附件: 《关于调整巨野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巨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附件

 

巨野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4月4日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五)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区划分类型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区)的数量和规模,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

适养区是指禁养区、限养区之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畜禽养殖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

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分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巨野县宝源湖水库保护区红线内。

2.风景名胜区:金山旅游区。

3.湿地公园:龙美湿地公园保护范围;洙水河湿地公园保护范围。

4.水库保护范围:麒麟湖水库保护范围。

5.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①县城区:鲁南高铁、西外环路、新石铁路、金山路、金港路、郓巨河、北外环路、规划新华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②镇区驻地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③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6.承载国家、省重要水环境功能区的河流两岸500米、400米范围内,其他列入县级河长制的河流两岸3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1.县域内重要河流两岸区域:洙赵新河两岸400-500米范围

内;其他列入县级河长制的河流两岸300-500米范围内;

2.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3.主要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各镇区办根据以上原则细化制定本辖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六、划分区管理与控制

(一)禁养区要求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县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二)限养区要求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场区,要进行限期治理、改造升级,实现环保排放控制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三)适养区要求

在适养区内,可以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标准化、规模化现代畜牧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办理养殖用地审批备案、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手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适养区内既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也要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要进行综合整治,实现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县、乡两级政府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发改、财政、交通、水务、文旅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办分管同志参加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划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区办负责抓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划分的落实,制订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同时,从严把好畜禽养殖入口关,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对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依法予以拆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把关;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选址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殖布局规划的划定和调整;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做好风景区和景点的行业监督管理;财政、住建、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布局划分的实施工作。

(三)严格执法检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发改、财政、交通、水务、文旅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各镇区办,加强对畜禽养殖布局划分和畜禽粪污整治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违法占地、未批先建以及各种养殖污染环境行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确保划分布局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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