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30日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漳芗政文〔2019〕2号
为维护芗城区中心城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芗城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起九龙大道、西至北环城路上坂路口、南起西桥街道办事处与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交界处、北至北环城路及金峰经济开发区北斗工业园(东起北斗工业园仙景路、西至九龙江西溪南岸、南起北环城路、北至北斗工业园金星路),扩大桥南片区(东起颜厝镇路边交界处、西至南湖公园九湖镇小梅溪村交界处、南起九湖镇岭兜村交界处、北至九龙江南岸)。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许可。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八、本通告由芗城区禁炮办负责监督实施。
九、本通告自二○一九年1月16日起施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
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印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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