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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手机号也能做继承权公证吗?

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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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其中的一个热点是“网络虚拟财产”正式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写入我国法律中。《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法律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转让、继承等往往依据各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如我们常用的微信号,在《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与用户约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那么作为虚拟财产之一的手机号呢?手机号是否为个人所有?继承人又可否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将被继承人的手机号过户到自己名下?近日,接连两个咨询人就来到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咨询这样的问题。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看出个人对登记的手机号只享有使用权,按继承权公证办理有失妥当,因之前没有接触过这类事项,公证员向咨询人承诺以最短的时间给予咨询人满意的答复。随后公证员立即与公证同仁展开讨论,同时与市移动营业厅也多次协商,最终确定该项公证类型为手机号协议书公证,并根据公证类型与公证同仁、营业厅协商确定当事人所需提交的必要材料,仅用了三天时间,公证处完成了新型公证类型、公证申请材料的确定以及与营业厅的对接工作,咨询人收到答复后非常满意并称赞公证处极高的工作效率和优质的工作服务。

手机号等虚拟财产的继承、转让等问题,法律的概括性规定给予现实操作极大的发挥空间,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仍然任重而道远,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秉持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站在时代的潮头在改革与发展的道路上坚定前行。(通讯员:赵贞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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