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摘要——贰:工资福利篇
| 所在地区: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日 |
贰:工资福利篇
一、津贴补贴政策
1.机关可以发放项目:规范后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改革性补贴(含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物业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奖励性补贴(含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创建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和特殊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昌市规范调整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复函》(鄂政办函〔2014〕75号)
2.事业单位可以发放项目:改革性补贴(含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物业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奖励性补贴(含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创建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和特殊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编办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市直事业单位奖励性补贴发放的通知》(宜人社发〔2015〕6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加班费发放规定
党政机关:
1.人民警察可以按规定发放。
2.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自员额制实施之日起不能发放。
3.其他工作人员不能发放,只能安排补休。
文件依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9号)、湖北省有关法官检察官工资改革文件
事业单位:
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编办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
三、机关事业单位值班费发放规定
党政机关: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汛期内可以按规定发放。
文件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防汛抗旱值班有关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函〔2016〕280号)
2.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依据不足。目前,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对党委、政府落实元旦、春节期间值班补贴有原则性要求,但无具体标准,其他单位参照执行未得到国家人社、财政部门认可。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编办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
四、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奖金、福利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不属于奖励性补贴发放范围,不能发放。除高温津贴应当按规定执行外,其余的津贴补贴、福利、奖金项目和标准,由本人用工前与用工单位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文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员工福利待遇的通知》(宜人社函〔2018〕14号)
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与核算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后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单位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报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中,副县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会同干部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制定考核办法,人社部门按年度审批。
各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市人社局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补贴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宜人社发〔201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市人社局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补贴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宜人社发〔2018〕2号)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贴补贴报批程序和权限
党政机关: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规范后津贴补贴、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批后执行。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市直范围内调动人员工资、转正定级工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核定由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工资项目的审批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批后执行。
文件依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资福利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宜人社函〔2017〕64号)、《市人社局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补贴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宜人社发〔2018〕2号)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政策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批,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只有经过上级领导审签同意不休假的人员才能不休假,凡是没有经过上级领导审批同意不休假的,应按规定安排休假。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市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班子成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干部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
年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宜人社发〔2016〕14号)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政策
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其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和其他特别困难补贴,也可以适当使用一部分协助有关部门办好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鄂人险〔1989〕113号)、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意见》(鄂人〔1980〕56号、鄂财事〔1980〕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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