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摘要——壹:财务报销篇

所在地区: 湖北--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壹:财务报销篇

  财务报销票据一般性规定

  一、财务报销要求

  有专项规定的报销事项按文件执行,没有专门规定的报销事项按照本文件执行。

  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接待费用,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附件。

  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合同等附件。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二、文件依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6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宜市财综发〔2016〕27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宜市财库发〔2018〕19号)。

  差 旅 费

  一、项目及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

  1. 省部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飞机:头等舱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 厅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飞机:经济舱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3.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Z3/Z4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飞机:经济舱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说明:1.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2.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

  1. 省内

  省部级:800元

  厅级:480元

  其他人员:武汉市350元,其他地市州及我市县市区320元

  2. 省外详见文件

  (三)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 省内:100元

  2. 省外: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其他地区100元

  (四)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

  派出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按以下标准包干使用、没有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省外:80元

  省内市外:50元

  市内:40元

  (五)参加会议培训、锻炼等差旅费

  1. 会议、培训

  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食宿统一安排,但费用自理的,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2. 锻炼、支援工作等

  市内: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和开展支援工作的各种工作队以及挂职锻炼的人员,在途期间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2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外:挂职锻炼的人员,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误(夜)餐费

  到小溪塔、猇亭区、点军土城乡、联棚乡和桥边镇、高新区白洋园区办事,需要连续工作,不能返回用餐的,按40元标准发放误餐费。

  (七)调动差旅

  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要素或流程

  (一)出差审批单

  (二)出差事由文件

  (三)差旅费报销审批单

  (四)相应发票

  三、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规〔2014〕4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财规〔2016〕11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宜市财行发〔2016〕26号)。

  四、注意事项

  (一)出差当天往返的,不能报销住宿费、午休房费;

  (二)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必须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精准扶贫差旅费

  一、项目、标准及流程

  精准扶贫差旅费报销由驻村第一书记(队长)审核签字。

  (一)驻村住宿费

  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安排住宿并产生费用的(含行李床、被服等一次性支出),凭发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开具的票据报销;租用农房的,凭农户的收据和村委会证明报销。

  (二)驻村伙食费

  每人每天100元,驻村、外出办事天数由驻村第一书记(队长)、村支部书记同时审核签字(第一书记由村委会审核盖章)。

  (三)驻村交通费

  驻村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凭车票、油票等发票或村委会证明,经驻村第一书记(队长)审核签字后,据实报销。报销额度为:所驻村版图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所驻村版图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四)在途差旅费

  从派出地往返驻村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五)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在长阳县、五峰县、秭归县、兴山县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可按所在县同职级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报账时必须附所在县市区的相关文件。

  (六)乡镇干部津贴

  在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驻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可根据干部职务比照所在地标准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报账时必须附所在县市区的相关文件。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驻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二、文件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驻村扶贫工作队后勤保障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8〕11号)

  会 议 费

  一、项目及标准

  会议开支实行上限控制。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80

  

 

  130

  

 

  90

  

 

  500

  

 

  二类会议

  

 

  250

  

 

  120

  

 

  80

  

 

  450

  

 

  三类会议

  

 

  220

  

 

  110

  

 

  40

  

 

  370

  

 

  注:一类会议: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可安排住宿,参会人员全部安排伙食费;

  二、三类会议:除各县市及工作人员外,城区会议代表不安排住宿。

  三、要素或流程

  (一)含预算内容的会议审批文件

  (二)会议通知

  (三)会议签到表

  (四)会议费发票

  (五)盖章的明细清单

  (六)电子结算单

  (七)一事一结

  四、文件依据

  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规〔2019〕2号)。

  五、注意事项

  (一)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预算应该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二)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三)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无城区外代表的会议,不安排住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综合定额标准内住宿费或伙食费结余资金可调剂到其他费用。

  (三)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在城区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城区外召开;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参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等。

  培 训 费

  一、项目及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分省内、省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培训

  

  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和交通费

  

 

  其他

  

  费用

  

 

  合

  

  计

  

 

  省内

  

 

  220

  

 

  100

  

 

  50

  

 

  30

  

 

  400

  

 

  省外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城区举办的培训,城区参训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的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要素或流程

  (一)含预算内容的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二)培训通知

  (三)培训签到表

  (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

  (五)培训费发票、讲课费发票

  (六)盖章的明细清单

  (七)电子结算单

  三、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规〔2017〕15号)。

  四、注意事项

  (一)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费用,按照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三)市直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进行培训,确需培训机构培训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市内的党校、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选择市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

  (四)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公务接待费及工作餐费

  一、项目及标准

  1.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餐上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次50元,中、晚餐每人每次90元(含饭菜饮料)。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由接待单位按不超过40元/人标准安排盒饭、份饭或工作简餐。

  2.同城公务用餐的规定。在城区范围内,对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连续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接待单位无法提供食堂就餐的,可按不超过40元/人的标准安排盒饭、份饭或工作简餐,同城工作简餐不需要进行事前审批,但应报经主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提供公函(电话记录)、接待清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二、要素或流程

  1. 派出单位公函

  2. 接待审批单

  3. 接待清单

  4. 消费发票

  5. 盖章的消费菜单

  6. 公务卡结算凭据

  三、加班(含值班)用餐。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含值班)4小时以上及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在单位连续加班(含值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3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简餐;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在单位连续加班(含值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3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简餐。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实行定额管理的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据实增加加班人员工作餐额度。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发票报销。

  四、专项任务食宿费用。参加经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有工作纪律要求的重大安保、专项暗访及巡视巡察等专项任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由组织单位统一提供食宿,配餐标准按照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安排,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食宿费用由组织单位统一结算,参加人员不再报销和缴纳食宿费用。

  五、党建活动经费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差旅费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伙食费在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仅就餐一次的,人均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讲课费参照培训费标准执行。

  租车费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规定执行。

  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文件依据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办发〔2014〕3号),《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财行发〔2018〕69号),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行发〔2018〕62号)。

  七、注意事项

  1.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2.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饮酒;

  3.不得进入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

  4.接待公函必须使用原件。

  商务接待费

  一、项目及标准

  (一)住宿费

  单间或标准间,价格上限为每天480元。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套间的,价格上限为每天800元。

  (二)伙食费

  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除日常伙食外,确属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上限为每人每次200元。

  陪餐人数控制在来宾人数的1/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三)礼品

  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从严控制费用。市内商务接待不得相互赠送礼品。

  二、要素或流程

  1. 派出单位函或邀请函

  2. 接待审批单

  3. 接待清单

  4. 消费发票

  5. 盖章的消费菜单

  6. 公务卡结算凭据

  三、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6年3月31日 宜市财规〔2016〕2号)。

  外宾接待费

  一、项目及标准

  (一)住宿费

  1.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代表团:四星级及以上宾馆;

  2.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代表团:不超过四星级宾馆;

  3. 其它一般外宾:四星级以下宾馆。

  4.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二)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

  1.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

  2. 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

  3. 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

  4. 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三)宴请费

  1. 市主要领导出面的宴会:每人次300元;

  2. 其他市级领导出面的宴会:每人次200元;

  3. 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次150元、100元、60元;

  4.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5. 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对外赠礼

  1. 正、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

  2. 司局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

  3. 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4. 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五)工作人员误餐

  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不能按时用餐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次40元。

  二、要素或流程

  1.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邀请函

  2. 接待审批单

  3. 接待清单

  4. 消费发票

  5. 盖章的消费菜单

  6. 公务卡结算凭据

  三、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外宾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规〔2014〕5号)。

  四、注意事项

  1.外宾在宜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2.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超过5天(含抵、离宜当天)。

  评审费

  一般评审费

  一、项目及标准

  市直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法定职责,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重大闭门评判审核活动评审办会费、场地费和评委劳务费。中央、省已出台管理办法的评审活动或市直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了管理办法的专项评审活动,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办会费:是指评审活动参加人员(含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医疗费、外地评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的三类会议标准执行。评委中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入选国家人才计划专家、省部级干部占半数以上的评审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全体评审人员伙食费可按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执行,住宿费可按《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的对应级别标准执行。外地评委城市间交通费按《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的对应级别标准由评审单位报销。

  场地费:是指评审活动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时,租用会议室所需的费用。租用会议定点场所的会议室,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由小到大安排会议室。会议室租金按照会议定点场所公开招标时的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场地费开支详细说明和相关票据.

  评委劳务费:是指聘请评委开支的劳务费用。评委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入选国家人才计划专家、省部级干部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厅局级干部每半天不超过1000 元;其他人员参加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评委劳务费300元,每增加1小时,评委劳务费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评委劳务费1000元。

  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含3天)的,评委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不超过5天(含5天)的,评委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6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5天的,评委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执行。上述标准为评委劳务费标准上限,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降低。

  二、要素或流程

  (一)评审计划审批文件

  (二)评审通知

  (三)评委和工作人员签到表

  (四)评委劳务费登记表

  (五)办会场所出具的收款票据

  (六)费用明细等凭证

  (七)异地评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三、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评审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评审,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评审活动应当执行政府采购、 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的,还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规定。

  四、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规〔2019〕1号)。

  政府采购评审费

  一、项目及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评审专家参加我市市直各单位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要素或流程

  (一)专家签到表

  (二)完工单

  (三)评审费签收单

  (四)发票

  三、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17〕3号)。

  四、注意事项

  (一)每天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上限为1000元。

  (二)完工单必须写明评审项目的名称、评审的地点、评审的时间区间、评审专家的情况资料。

  (三)评审专家按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

  (四)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交通、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租 车 费

  一、项目及标准(最高限额控制)

 

  车型

  

  项目

  

 

  租车价格(元)

  

 

  按时间计费

  

 

  按里程计费

  

  (元/公里)

  

 

  半天

  

 

  全天

  

 

 

  轿车

  

 

  397

  

 

  645

  

 

  2.5

  

 

  商务车/越野车

  

 

  496

  

 

  744

  

 

  3

  

 

  中型客车

  

 

  586

  

 

  880

  

 

  3.2

  

 

  大型客车

  

 

  687

  

 

  1178

  

 

  3.5

  

 

  (一)2小时以内租车按里程计费;2小时(含)—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费;6小时(含)—24小时以内按全天计费。

  (二)租车价格包含300公里以内的驾驶员服务费、保险费、保养费、折旧费、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驾驶员食宿费除外);超过300公里的长途租车,由用车单位与租车公司根据市场成本议价决定。驾驶员在外发生的必要食宿费由用车单位负担。

  (三)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由租车公司承担。

  二、要素或流程

  (一)租赁审批单

  (二)租车合同

  (三)派车单

  (四)发票

  三、文件依据

  宜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车改组发〔2016〕18号)、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9年市直单位租用社会车辆有关事项的通知》(宜管发〔2019〕1号)。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一、项目及标准

  (一)国际旅费

  1. 省部级

  飞机:头等舱

  轮船:一等舱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2. 厅局级

  飞机:公务舱

  轮船:二等舱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3. 其他人员

  飞机:经济舱

  轮船:三等舱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二)住宿费

  1. 省部级: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2.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三)伙食费和公杂费

  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方的,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事先报领导批准,按要求购买,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二、要素或流程

  (一)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二)出国批复文件

  (三)因公出国发生的财务票据

  三、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关于转发《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行发〔2014〕208号)。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

  一、项目及标准

  (一)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按《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开支标准执行。

  (二)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二、要素或流程

  (一)因公出国培训预算审批意见表

  (二)出国培训批复文件

  (三)财务票据

  三、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关于转发《湖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行发〔2014〕303号)。

  离退休干部经费

  一、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学习资料、组织学习活动和看望老同志开支,不得作为福利发放给个人。离退休干部老年大学学习,可以报销一定额度的课程学费。

  可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二、离退休干部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每月可按150元,委员每月可按1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津贴(不占用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

  三、文件依据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通知》(宜办法〔2017〕21号)、市委组织部编办社保局财政局老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宜组文〔2017〕156号)。

  走访慰问专家等费用

  重要节日集中走访或专家住院期间探视,可给予一定数额慰问金。慰问金标准为:

  (一)重要节日,按每人每次2000元慰问金标准执行;

  (二)专家因重病、伤住院,按每人每次2000元慰问金标准执行。

  慰过问金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重要节日集中走访慰问活动一般一年开展一次。

  文件依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走访慰问专家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鄂组通〔2018〕11号)

  财政违纪处理处分规定

   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