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证明事项清理(保留清单01和取消清单01)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29日 |
市级证明事项清理(保留清单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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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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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 要 单 位 |
开 具 单 位 |
市 |
县 |
乡 |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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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 |
行政许可(证明农民身份)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行政 法规 |
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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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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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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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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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核验举办者筹备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资金情况
2、用于核验举办者筹备后正式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资金情况
3、用于核验举办者直接正式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资金情况
4、用于核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备后正式)设立审批举办资金情况
5、用于核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直接正式)设立审批举办资金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
法律 |
乐山市教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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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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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 |
用于核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备)设立审批举办资金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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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乐山市教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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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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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体检表 |
教师资格申请人身体健康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三章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五章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第三款“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行政法规 |
乐山市教育局 |
指定的医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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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
具备校长任职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校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法律 |
乐山市教育局 |
董事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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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证明事项清理(取消清单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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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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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 要 单 位 |
开 具 单 位 |
市 |
县 |
乡 |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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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税证明 |
行政许可 |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
税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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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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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
行政许可 |
《乐山市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
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
村(社)、乡镇(街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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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检验合同凭证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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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置场地使用证明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乐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乐山市政府[2003]17号令)第二十二条 设置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核准其名称、字号、经营标识、经营场所的证明;(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置;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不予核准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政府规章 |
城市管理部门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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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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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输设备证明材料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
部门规章 |
城市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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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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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无 |
无 |
城市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和市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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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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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无 |
无 |
城市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和市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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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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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
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无 |
无 |
城市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和市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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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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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相关资质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与相关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一套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 |
无 |
无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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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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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相关资质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与相关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一套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 |
无 |
无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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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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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由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关证明材料 |
证明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情况 |
乐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商办〔2018〕8号)中“申报需提交的共性材料:由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关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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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收集申报资料后,统一向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函询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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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由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关证明材料 |
证明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情况 |
市旅游体育委关于印发《乐山市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实施细则》等八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乐旅领办【2017】8号)中“申报资料要求: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依法纳税证明书;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开具的无违法经营记录及经营异常记录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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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收集申报资料后,统一向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函询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纳税情况。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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