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日 |
为切实提升大气质量,持续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9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按照省、市对秸秆禁烧工作有关要求,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高粱、谷类、薯类、辣椒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枯枝、林下附着物、废旧地膜及垃圾等杂物。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长期禁烧。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露天焚烧秸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谁种地、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将秸秆禁烧工作责任落实到乡、落实到村、落实到地、落实到人。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相关部门要加强秸秆焚烧信息调度、督查巡查。各乡(镇)、村要全面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措施及网格化监管,坚持全天候、无死角、不间断巡查。
五、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各部门要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每发现一处着火点,要对当事人依法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所涉及的相关乡(镇)处以罚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对拒绝、阻碍秸秆焚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定襄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按办法规定的对应情形进行严格问责。
七、推广综合利用。各乡(镇)、村要积极督促种植户及时妥善处理农田中的秸秆。要引导和鼓励农民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要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实施秸秆收集储运,综合利用。
八、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350-110,0350-12369,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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