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8日 |
原文链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二、服务对象
本县0-17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三、补贴类别
(一)基本康复训练。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三)人工耳蜗植入。
(四)肢体矫治手术。
(五)白内障复明和眼角膜移植手术。
(六)困难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四、基本流程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或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长兴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申请表》,提交县残联复审备案。
2.县残联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书面意见。
3.在当年11月,机构或监护人携《长兴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记录表》、康复费用发票等资料提交县残联结算。
五、资金保障
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贴经费外,由县残联列支,县财政负责保障。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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