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二虎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2日 |
黄陵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 市监 处字 〔 2019 〕16 号
当事人: 杨文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黄陵县二虎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612632604005977
住所(住址): 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阿党镇北村行政村四组4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文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10632197206272415
联系电话: 1348441712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阿党镇北村行政村四组424号
2019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黄陵县二虎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所采购的瓶装香油品名为:九州汇芝麻香油,生产许可证号为:QS610402010066,生产日期为:20180601,保质期为:18个月,制造商为:三原徐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超市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就黄陵县二虎超市所存在的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阿责改[2019]11号),并要求其就该问题于2019年7月11日前改正落实完成。2019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就该单位存在问题改正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仍然不能提供(九州汇芝麻香油)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向县局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黄陵县二虎超市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阿责改[2019]11号)后,依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该超市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责令改正通知书;3、询问笔录;4、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月2日,我局向黄陵县二虎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杨文军提出陈述、申辩。黄陵县二虎超市负责人杨文军在案件调查期间提出陈述申辩理由,7月8日下午孩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他带着孩子外出就医一直未开门营业,所以才未及时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做出予以从轻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缴至以下指定账户,账号:6115602000610086,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黄陵支行(黄陵县城区高阳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陵县人民政府或者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陵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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