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推出第一批首次轻微环境违法免罚清单
| 所在地区: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4日 |
? ? 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梳理形成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现已印发。
? ? 免罚清单主要涉及9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投入生产未超过6个月,且达标排放,企业处于验收阶段的;二是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三是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四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当日完成整改的;五是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六是首次发现,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不真实内容、弄虚作假行为);七是首次发现,存在未张贴或未规范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八是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九是首次发现,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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