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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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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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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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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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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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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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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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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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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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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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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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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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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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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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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屠宰活动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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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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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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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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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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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部分修订,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一般性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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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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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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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2.兽药是否符合兽药国家标准。3.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4.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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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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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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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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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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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十二条、三十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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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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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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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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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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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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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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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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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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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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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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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饲养、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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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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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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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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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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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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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与信息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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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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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2.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3.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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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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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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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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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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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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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产业与农药肥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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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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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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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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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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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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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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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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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产业与农药肥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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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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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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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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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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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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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市级许可监督检查(含永久、临时、内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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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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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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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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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核审批林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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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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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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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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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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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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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与品牌培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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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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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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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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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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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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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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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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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与品牌培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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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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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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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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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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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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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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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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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与品牌培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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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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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2.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3.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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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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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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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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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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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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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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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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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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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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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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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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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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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年第563号)第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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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站、农机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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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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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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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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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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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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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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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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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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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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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产品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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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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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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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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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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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十七第、《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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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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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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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加工场所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经营是否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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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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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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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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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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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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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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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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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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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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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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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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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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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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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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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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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使用情况,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运输过程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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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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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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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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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加工木竹材来源证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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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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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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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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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贮料场的木竹运输证、采伐许可证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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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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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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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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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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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第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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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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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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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生产经营场所1.育苗场地是否为基本农田、公益林、退耕还林地;2.生产苗木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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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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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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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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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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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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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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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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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2.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3.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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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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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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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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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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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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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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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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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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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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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执法大队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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