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退役士兵待安置、安置后未上岗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6日 |
为了在实际开展工作中更好掌握政策,方便退役士兵,提高工作效率,现就退役士兵待安置、安置后未上岗生活费(以下简称“两费”)和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两费”工作
2019年7月15日,伊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解决我市退役士兵待安置、安置后未上岗问题的实施方案》(伊退役军人发〔2019〕10号)中,关于时间的认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认定困难,现提出补充意见。
1、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的待安置期认定:原方案中“二、适用范围及政策依据,(二)政策依据,5:待安置期从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至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止”。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实际认定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时,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实际时间认定困难的,补充为“至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止,如不能核实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时间,按照签定自谋职业《公证书》日期为待安置期截止时间。”
2、关于没有分配通知书退役士兵待安置期认定:原方案中“三、方法步骤,时间认定:待安置期间是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至安置部门开出分配通知书当月止”。在实际认定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时,出现无法提供分配通知书的情况,可以用首次接收单位证明、介绍信、工资定级表、用工合同等相关材料认定。
二、关于“两险”工作
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伊春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公告》中第六项“属于安置工作的,还应提供:非农入伍通知书(2011年10月29日之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书、优待安置证(2002年12月及以后入伍退役士兵);属于自谋职业的,还应提供:自谋职业协议书、自谋职业证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公告中第六项补充为:
1、属于安置工作的,还应提供:非农入伍通知书(2011年10月29日之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书(如没有安置工作通知书,可用接收单位证明、介绍信、工资定级表、用工合同等相关材料认定)、优待安置证(2002年12月及以后入伍退役士兵);属于自谋职业的,还应提供:自谋职业协议书、自谋职业证书;
2、没有安置单位或档案自行保管的还应提交本人书写的负责任的情况说明;
3、公告第六项规定,不是必须的,提供其中任何一件即可。其他材料也是尽量提供,要通过多项材料综合判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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