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所在地区: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9日 |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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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 1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关于印发<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菏财社〔2019〕18号)第十条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 1.创业者为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2.创办的企业于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 3.企业法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0530-8215191 |
| 2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十二条规定: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关于印发<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菏财社〔2019〕1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1.企业于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2.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0530-8215191 |
| 3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十三条规定: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2.《关于印发<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菏财社〔2019〕18号)第十二条规定: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每年可给予3000-5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1.2016年8月10日起注册成立的经济实体; 2.租用场地创业; 3.未享受场地租赁减免; 4.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5.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0530-8215191 |
| 4 | 培训补贴申领 | 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或接受培训的个人。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菏财社〔2019〕18号)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须将培训相关档案资料: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员花名册、学员参训申请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等纸质资料及教学录相保存至少5 年,不得遗失或损毁,以便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 | 1.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4.《职业培训补贴代领申请表》; 5.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复印件; 6.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学生证复印件; 7.《就业创业证》验证信息。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0530-8215191 |
| 5 | 鉴定补贴申领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 (不 含培训合格证 )的 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 训的人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菏财社〔2019〕18号)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 (不含培训合格证 )的 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 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 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 定收费标准的 8O%确 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的 90%。 | 1.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4.《个人技能鉴定补贴申领表》; 5.《就业创业证》验证信息。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0530-8215191 |
| 6 |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 保险补贴 | 家政服务机构为 16至 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将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 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4号),家政服务机构 (进行工商注册或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 家庭提供各类劳务, 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 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 )为 16至 60周 岁从业人员购买意 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 高于 60元 的标准给予补贴。将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纳入补 贴范围。各地不能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申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前置条件。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符合就业登 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 3.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复印件、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4.《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表》; 5.《就业创业证》验证信息。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0530-8215191 |
| 7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 ,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 、 零就业家庭人员 、 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第七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第八条: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菏人社字〔2019〕35号)第四条: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1.公益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2.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与享受灵活就业、企业(单位)吸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0530-8215191 |
| 8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第七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第八条: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的 通知》(菏人社字〔2019〕35号)第四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企业(单位)招聘应优先招用所在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0530-8215191 |
| 9 | 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第七条: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 、 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下同),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按 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0530-8215191 |
| 10 |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1.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1年内未就业,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第七条: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2.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2.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 巨野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0530-8215191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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