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2018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5月17日 |
平和县人民政府: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2018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平政文〔2018〕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平和县境内农用地3.7169公顷(其中耕地1.99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平和县大溪镇大松村园地0.11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36公顷,江寨村水田1.494公顷、园地0.8419公顷、其他农用地0.3951公顷,坪塘村园地0.1596公顷,溪口村水田0.22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3公顷,霞寨镇钟腾村水田0.2784公顷、园地0.05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061公顷;使用平和县安厚镇龙头村园地0.00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23公顷,大溪镇峰山村其他农用地0.01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04公顷,计使用集体土地0.057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963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5号地块面积0.0042公顷。
?二、平和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平和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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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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