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港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 所在地区: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22日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苏建函城〔2018〕239号)文件规定,按照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工作要求,拟定我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规定
1.《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污水处理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苏建函城〔2018〕239号)明确:“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二、我区现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
我区现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38元/立方米,自2016年12月31日售水量起执行。
三、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方案
为配合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拟定如下调整方案:
为达到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调整我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38元/ 立方米上调至1.40元/ 立方米(其他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价分别由3.59、3.74、4.91元/立方米上调至3.61、3.76、4.93元/立方米)。
四、相关要求
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政策宣传,积极协调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五、调价影响分析
按照我区2018年非居民用水量测算,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全区非居民用户每年增加用水支出25.59万元。
从调价幅度和调后价格水平来看,应属可承受范围,调价整体影响相对较小。
六、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自2019年12月1日售水量起执行。
社会各界对上述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8日前反馈给高港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86966107,电子邮箱:287186050@qq.com)
泰州市高港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2019年11月2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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