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11月)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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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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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农(种子)罚〔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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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
宁乡县亚宁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张重) |
2019年7月30日,宁乡县亚宁种子经营部负责人张重,来到我局执法大队108办公室主动反映:该经营部负责经营的“果两优油晶”水稻杂交种子,未通过国家级审定及湖南省审定。执法人员随即对张重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8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14400元; 2、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4400元。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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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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