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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所在地区: 陕西--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做好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建设文明、和谐华州,规范养犬行为,做文明养犬人,特通告如下:

一、华州区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华州大街以南,310国道以北区域内及区域外的文物保护区、居民住宅区、主要道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二、华州区的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在重点限养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在重点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限养区饲养。不按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重点限养区内的军、警等警务用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及教学工作需要的;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仓库,因安全管理需要的保安犬,以及重要仓储单位和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采取防疫措施,实行圈(拴)养,管理人员不得携犬外出。

五、养犬人不得在区人民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划定或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遛犬。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

七、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应当向畜牧兽医部门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服务经营活动。

八、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疫苗,不得随意遗弃所养犬只。

九、外出溜犬,必须携带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在每日早7点前、晚19点以后进行,同时携带犬类粪便回收工具,犬只在户外便溺的,应立即予以清除。

十、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十一、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市场等公共场所。

十二、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十三、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四、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渭南市华州区创建工作指挥部 

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    

2019年11月2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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