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通告
| 所在地区: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22日 |
? ? ? ?2019年11月13日,安宁市交运局路政大队巡查人员在巡查至县小公路K2+900m处中发现当事人方某驾驶云F75879号重型货车运输磷矿时未进行车厢密闭,在行驶过程中造成货物飞扬飘散 ,涉嫌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货物飞扬飘散,于2019年11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 ? ? ?经查明,当事人方某驾驶重型货车运输磷矿从县街雁塔村至耳目村,因车上的电路系统发生故障,在车厢篷布无法进行自动覆盖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就将车辆直接驶入公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随风一路飞扬飘散,在行驶至县小公路K2+900m处时,被路政巡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方某当场爬上车顶对篷布用手拉的方式进行覆盖 ,路面未造成大面积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勘验笔录》,证明违法地点及拉运的货物为易泼洒物品,当事人未对车厢进行覆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随风飞扬飘散;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明知拉运的为易泼洒物品,但因为车上的电路系统发生故障,在未进行密闭车厢的情况下直接行驶公路;
证据三、《从业资格证》 ,证明当事人方某的身份;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运输车辆的车型、车牌号、所拉运货物的属性。
证据五、《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当场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且未造成路面大面积污染。
? ? ? ?当事人方某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密闭车厢的方式输运,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随风飞扬飘散,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
? ? ?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没有造成大面积的公路路面污染,并当场纠正违法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 ? ?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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