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阳市龙安区清理规范1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7日 |
龙安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7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区卫计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具有资质的银行或会计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2 |
饮用水卫生检验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计委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 |
仍需申请人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但申情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检验报告的评审评估 |
3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6 |
监测报告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区环保局 |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第6条第3款 |
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
7 |
健康体检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食药监局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 |
区农林水牧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第五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测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区农林水牧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区农林水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农林水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书(表) |
取水许可审批 |
区农林水牧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款 |
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书(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区农林水牧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二条 |
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4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同意 |
区农林水牧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第三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5 |
土地复垦方案报编 |
在耕地上取土许可 |
区国土资源局 |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225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
16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 |
区国土资源局 |
《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第184号)第一章第六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移交至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17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 |
区国土资源局 |
《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第184号)第一章第六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移交至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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