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今日起施行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日 |
建设快讯正文

■突出保护优先原则,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面积占比由原来的0.77%提高到13.92%。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改为产业准入清单
■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规定秦岭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11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召开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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