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卫计〔2016〕93号长兴县卫生计生局 长兴县民政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人力社保局 长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长兴县计生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3日 |
长兴县卫生计生局 长兴县民政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人力社保局 长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长兴县计生协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园区)社会发展办:
为了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在继续执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和《湖州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湖卫计〔2016〕2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一级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自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参照公益金申报办法。
三、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四、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民政局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六、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年1000元的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县计划生育公益金列支,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参照公益金申报办法。
七、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年满45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
八、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九、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十、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县卫生计生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 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责任医生等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款捐物,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
2016年6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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