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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3日
建设快讯正文

                                                       长兴县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县户籍;

  2.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

  5.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 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并张榜公示;

  4. 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公示;

  5. 奖励扶助对象推出审查。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为: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乡镇(街道、园区)进行资格初审;

    4.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公示;

    5.报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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