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紫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留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根据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汉市住建发〔2019〕143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条件
(一)保障范围
1.本地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等;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以下。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1)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在就业地无住房;(2)就业未满5年,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3)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1)持有本地居住证(本地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3)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且在就业地无住房。
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且房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
二、办理流程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原则上,申请人只需提供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收入证明及住房情况证明。建立民政、公安、财政、不动产登记、社保、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车辆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审批机制,快速受理申请事项。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一门受理、便民益民、就近申请”原则,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或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具体流程:社区受理→镇(街道办)初审→报县保障房管理中心组织部门联合审查→县保障房管理中心资格确认→对外公示→纳入保障范围。
2.新就业人员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保障房管理中心进入部门联审程序。
三、保障方式
对最终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纳入保障。以租赁补贴为主,鼓励保障对象租赁社会房源。
(一)实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按照资料递交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并依据保障对象意愿及公租房供给情况及时保障。在暂无公租房房源的情况下,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二)租赁补贴。根据全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按照“梯度补贴”的原则发放租赁补贴。具体按照每户每人14平方米标准予以保障,每月每平米4.3元计算,实行分档补贴。第一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上述标准100%发放;第二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的70%发放;第三档,新就业职工和具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的50%发放。
四、保障对象动态调整与监管
(一)加强对公租房承租人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核保障资格制度,严禁骗租骗保。承租人存在以下行为的,经县保障房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将对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房屋,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承租人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1.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信息的;
2.将承租的房屋出借、出租,擅自扩建、改建或改变原房屋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饰装修行为;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
4.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二)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如不按期退房,可综合运用租金上调(上调期限不超过一年)、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切实提升退房管理效率;对于退出住房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县保障房管理中心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租住时间。延长期内,按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相应租金。延长租住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住房的,将启动司法程序予以收回房屋。
(三)对政企联建、镇政府(街道办)、卫生院、学校建设的公租房,可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全县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协助县保障房管理中心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分配,履行管理责任,并督促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公租房合理合规使用。
(四)对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时,应优先保障有独立户籍的孤寡病残老人、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户的住房需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大保障房政策宣传力度,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全面提高政策知晓率,实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不断完善部门联审机制,加大联审力度,减少审核环节和时限,提升审核效率,确保住房保障业务受理常态化、规范化、便捷化。
(三)严肃督查问责。各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扎实开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要严格审核,严禁猜测估计或将申请人填报数据直接作为审查资料等图形式、走过场行为;县政府督查室、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联建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监委要加强执纪监督、跟踪问效,对出现组织不力、违规审核、违规补贴、办事拖拉、贻误工作等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单位一并参照执行,在优先保障本单位干部职工住房的前提下,剩余房源可保障属地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并报县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