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11月)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6日 |
建设快讯正文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龙农(兽药)罚? 〔2019〕1号 | 销售假兽药 | 四川聚能量兽药有限公司 | 91510112MA6CGYQD0C | 李明胜 | 当事人销售的兽药批准文号超过了有效期且被生产单位否认为标称公司生产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种类:罚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医兽药管理)第17序号 | 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已到指定银行缴纳 |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11月19日 |
| 2 | 成龙(动监)罚〔2019〕6号 | 李瑞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犬只案 | 李瑞坤 | 无 | 无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犬只案 |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罚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成都市龙泉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11/5 |
| 3 | 成龙(动监)罚〔2019〕7号 | 罗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罗俊 | 无 | 无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成都市龙泉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11/12 |
| 4 | 成龙(动监)罚〔2019〕8号 | 何祖平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何祖平 | 无 | 无 |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罚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成都市龙泉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11/22 |
| 5 | 成龙(动监)罚〔2019〕9号 | 肖林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肖林英 | 无 | 无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罚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成都市龙泉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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