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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民政局关于印发 《长兴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湖政发〔201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兴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县财政、县人力社保、县公安、县教育、县卫生计生、县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受理范围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适用于本县户籍人口和居住在本县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基本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所指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来确定。
  2.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予救助的对象或情形。
  属于下列对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拒绝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以及其他已救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二、救助标准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应当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综合确定救助标准。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1.造成家庭财产较大损失,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基本生活救助;或单人户救助3000元以下。
  2.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基本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基本生活救助;或单人户救助5000元以下。
  3.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主要劳动力死亡,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不超过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4.对于因火灾造成唯一居住型房屋全部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可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处理。
  (二)因患病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1.因家庭成员突发大病,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基本生活救助;或单人户救助2000元以下。
  2.因家庭主要劳动力突发大病,且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中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基本生活救助;或单人户救助5000元以下。
  3.对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不超过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等已得到政府救助的家庭在接受各专项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根据县财政保障情况和困难群众需求,按照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长期患普通病种,无医疗费用支出票据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0元救助。?家庭成员长期患特殊病种,无医疗费用支出票据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00元救助。?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票据的,按照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的15%的比例救助,不高于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倍。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成员长期患普通病种,申请时未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票据,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0元救助。?家庭成员长期患特殊病种,申请时未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票据,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200元救助。?申请时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票据的,按照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的12%的比例救助,不高于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3.其他困难家庭。?家庭成员长期患普通病种,申请时未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票据,一次性给予不高于800元救助。?家庭成员长期患特殊病种,申请时未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票据,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200元救助。?根据申请时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票据,自付费用支出2万元(含)以下的救助800-1500元;自付费用支出2-5(含)万元的救助1500-3000元;自付费用支出5-10(含)万元的救助3000-4000;自付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四)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教育,且未接受县慈善总会及其分支机构、县教育局、红十字会、残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群众团体)就学资助的家庭,因学费支出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救助(情况特殊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1.接受普通专科(划定分数线内录取)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3000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2000元以下。
  2.接受普通本科(划定分数线内录取)及以上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4000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3000元以下。
  3.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教育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三、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可以按照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要求,优化受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应当主动承担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常住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配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辖区内较小额度临时救助工作。
  (一)救助程序。
  1.一般程序
  (1)申请。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发动村(居)主动做好困难群众排摸工作,户主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后,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件、申请报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低保家庭救助证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因病申请救助的提供经报销和其他救助后的医疗费用单据,因学申请救助的提供所需缴纳或已缴纳学费单据等。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会同申请救助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救助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必要时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救助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及时开展审批,必要时核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申报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告知申请人。
  (4)资金发放。原则上以转账形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2.紧急程序
  适用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救助家庭。
  采用紧急程序实施临时救助,应当按个案对救助受理、审核认定、实施救助等环节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均可以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手续;补办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参照一般程序。对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采用紧急程序先行垫付救助到位的,县民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账户。
  (二)对申请救助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可分情况提供协助或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协助或指引其申请;对需要村(居)社区党组织、社会组织、社工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志愿服务、爱心捐赠等方式给予救助帮扶的,提供及时转介。
  (三)鼓励县慈善总会及其分支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临时救助和帮扶。社会力量通过慈善途径参与临时救助捐赠资助的,按照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附则
  1.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对各自救助对象档案实行分级保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附件:长兴县城乡居民申请临时救助审批表
  长兴县民政局
  2017年9月7日
  抄送:各乡镇(街道、园区)民政办。
  ??长兴县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印发
  附件
  长兴县城乡居民申请临时救助审批表

  申请人(或户主)基本情况

  乡镇
  (街道、园区)


  

  村居
  (社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工作(学习)单位


  

  健康
  状况


  

  所属类别(低保、低保边缘、重点优抚、其他)


  

  家庭
  人口


  

  联系
  电话


  

  银行账号


  

  家庭总收入(元)


  

  共同生活家庭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工作(学习)单位

  健康
  状况

  年收入(元)


  

  

  

  

  

  

  

  

  

  

  

  

  

  

  

  

  

  

  

  

  

  

  

  

  

  

  

  

  

  

  主要财产情况

  住房
  情况

  □自建房 ??□厂房 □商品房
  □廉租房 ??□公租房□经适房
  □无房,??总面积 ??????㎡

  家庭车(船)
  拥有情况


  

  申请救助困难原因

  ①意外事件:
  ②医疗:
  ③就学:
  ④其他特殊困难:

  申请人委托、授权及声明

  委托书
  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其申请、授权以及声明行为代表我们全家人的共同决定。特此委托!
  授权及声明
  本人家庭经过计算,家庭收入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标准且财产符合政策要求,特授权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核对。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声明:一、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接受《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保证所填相关表格中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困难原因等情况属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二、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服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或者委托行使核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愿意接受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有关信息核查,包括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授权及声明,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声明(申请)人:??????????????????(签名)

  乡镇、街道当年已救助金额


  

  乡镇、街道调查人意见

  签字: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意见

  (民政局审批的对象此栏不填)

  民政局科室初审意见


  

  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民政局负责人审批意见


  

  

  

  

  

  

  

  

  

  

  

  

  

  注:1.此表适用乡镇、街道直接审批,乡镇街道审核报民政局审批;
  2.申请及各类证明材料另附。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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