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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依法启用“保护条款”

所在地区: 山西--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市检察院坚持把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审慎用权,依法启用“保护条款”,严把案件质效关、法律适用关和社会治理关,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一是坚持法律至上,严把案件质效关。该院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上级院出台的各项保护民营企业规定要求,聚焦政策文件的法治精神和法律前提,强调法律至上的办案理念和办案纪律,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对涉民企案件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同时具备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坚决纠偏纠漏,严把法律适用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该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入罪标准,严格按照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9]1号》《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指导精神办理。在具体办案中,承办检察官重点围绕涉民企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是否轻微、有无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证据不充分的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充分保障涉民企案件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严把社会治理关。该院从案情实际出发,在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评价涉民企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以及实际危害结果和悔罪态度的基础上,站在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依据最高检对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指导精神和相关政策文件,依法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为营造辖区良好的营商环境积累了宝贵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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