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为文旅产业提质增效提供用地保障
| 所在地区: | 甘肃--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4日 |
建设快讯正文
日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大力促进全省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围绕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推动全省绿色发展崛起的首位产业和支柱性产业目标,提出为文旅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鼓励实行点状供地政策,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建设文旅项目,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用于发展文旅产业。
甘肃省提出,在组织编制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实际需要的新增文化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文旅产业发展提供规划和用地保障。文旅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提倡和引导文旅企业采用离地高架方式建设旅游固定设施,旅游景区中未改变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鼓励各地实行点状供地政策,保障文旅项目用地。旅游景区以外的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公路服务区、厕所、观景台、停车场、港湾式停车带、房车露营地、驿站、自行车道、步道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甘肃省明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前提下,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建设文旅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兴办文旅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旅产业。
甘肃省强调,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用于发展文旅产业。企业利用文物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土地等发展文旅产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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