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说明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7日 |
为了制止城乡不文明行为,自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确定制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会议案,通过地方立法,依法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为建设平安、活力、生态、宜居、开放、幸福的新木垒提供良好的地方法规保障。
立法小组人员通过调研起草了该《条例(草案)》,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总要求,现予以公示,敬请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 结合实际,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将对您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最终使该条例达到实际、适用、可操作、起作用。
自12月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章节内容又进行了修改完善,请各位领导继续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反馈至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994—4823135、482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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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建设文明幸福木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定义】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奖惩结合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工作机构】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县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六条【政府职责】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文明行为建设工作。
网信、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工信、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居民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基本知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七条【公众共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概括规定】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九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说粗话脏话,不躺卧公共座椅影响他人;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三)爱护交通设施、景观设施、旅游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文化健身设施、渠道防护设施等公共设施;</span>
(四)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健身、促销、庆典等活动时,合理安排时间、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携犬只外出时使用一点五米犬链牵引,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不得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餐馆和公交车等公共an>场所;
(六)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在住宅小区、街区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僵尸车辆;
(八)在非指定场所不得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九)从屋内、车辆内不得向外抛洒物品;
(十)在乡村道路上不得堆放、晾晒粮食及其他物品。
第十条【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随处大小便、乱扔烟头、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pan >废弃物;
(二)沿街商铺业主应当保持商铺内外、外墙、门窗玻璃及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冬天及时清扫积雪;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学校、医院、车站、公交车内、宾馆、超市等公共场所span>不得吸烟;
(四)在公共绿地不得攀折花木、踩踏花草、损坏花坛、刻划树木;
(五)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不得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
(六)在楼顶不得设笼养鸽子。
第十一条【生态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山水林田库草生态环境,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pan>
(二)积极开展植树、爱树、护树活动,参加村、社区组织的义务植树劳动;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投放到位;
(四)在垃圾箱或者其他露天场所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在河道、灌溉渠道不得倾倒生活垃圾和洗涤;
(六)在公共林地采摘果实时不得攀折树木;
(七)在草原、林区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客运行业文明行为】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十三条【交通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夜间在街道行驶时规范使用远光灯;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机动车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内;
(七)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人行横道、广场、公园、步行街区等地段行驶;不得逆向行使、闯红灯;
(八)车辆应当规范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停车位或者规定的停车区域,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家庭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赡养老年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保障,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得将赡养责任推给社会;
(二)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力戒家庭暴力;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虐待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小养成礼貌待人、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爱护公共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等文明行为习惯;
(四)对入户开展信息采集、宣传政策法规等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共管理服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拒之门外;
(五)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红白事。
第十五条【社区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得在未设置或者划定停车位的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不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
(三)听从物业服务等>pan >人员对不文明行为的劝导,不得辱骂劝导人员;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在楼道、地下室通道等公共区域大小便或者堆放杂物,不得侵占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得在公用设施、公共绿地上晾晒衣物等;n>
(五)在住宅小区等禁养区不span>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六条【网络文明】 公民使用网络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辱骂诽谤他人,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第十七条【文明殡葬】举行殡葬活动应当保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住宅小区、巷道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墓葬进公墓,不得乱埋乱葬。
第十八条【文明祭奠】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在英雄烈士墓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九条【文明祭扫】 清明节、中元节等节日祭扫应当文明、生态、安全,鼓励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清扫墓地等方式开展文明祭奠;焚纸烧香的,应当携带铁锹等灭火an>工具防范火灾发生,在确认余火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
不得在城区街道、住宅小区、街道游园、景观带烧纸祭奠。
第二十条【倡导行为】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讲究餐桌礼仪,不酗酒,节约粮食,适量点餐,餐后将剩余食物打包带走;
(二)文明如厕,使用街道、景区等区域的公厕时应当即时冲水,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三)文明就医,文明行医,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四)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文物遗迹、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五)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相互串通哄抬市场价格。
第三章 实施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网络空间治理】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十二条【诚信建设】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运用党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律、道德、科技等社会治理手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二十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考评提升从业者职业道德、文明素质、文明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村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十七条【文明服务标准】商务工信、文旅、住房和城乡建设等>pan >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立德树人,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学生尊重他人的劳动,爱护环境卫生,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养成校内校外言行一致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责任】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旅游。
第三十条【宣传引导】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播放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众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an>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畅通监督】网信、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工信、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内容价值大小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投诉人、被奖励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证据收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根据收集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an>,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证据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第三十四条【违法行为人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三十五条【文明优先】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遵守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三十六条【文明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语言文明,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公共秩序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公共环境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等废弃物pan>的,责令其清理,处二元以上五以下罚款;随处大小便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的,责令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乡道上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生态文明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河道、渠道倾倒生活垃圾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社会服务替代处罚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拒不改正的教育】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教育,并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二条【公职人员的违规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兜底条款】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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