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12月)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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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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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农(环境)罚〔2019〕5号 |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
刘合强 |
2019年9月18日15时15分当事人在东湖塘镇麻山村八分咀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一分多田。2019年10月9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刘合强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廖庆明找到刘合强制作了询问笔录,刘合强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刘合强为本案当事人。2019年10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元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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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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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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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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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农(环境)罚〔2019〕8号 |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
张万清 |
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在东湖塘镇火扇村庄塘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2.2田。2019年10月9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张万清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廖庆明找到张万清制作了询问笔录,张万清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张万清为本案当事人。2019年10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元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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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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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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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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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农(环境)罚〔2019〕9号 |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
肖学明 |
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在东湖塘镇太平桥村双明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四亩田左右。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肖学明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胡建新找到肖学明制作了询问笔录,肖学明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肖学明为本案当事人。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元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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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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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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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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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农(环境)罚〔2019〕10号 |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
李发兵 |
2019年9月21日15时15分,当事人在东湖塘镇陶家湾村石壁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三分田。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李发兵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胡建新找到李发兵制作了询问笔录,李发兵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李发兵为本案当事人。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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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元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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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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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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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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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农(环境)罚〔2019〕11号 |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
刘崇仁 |
2019年9月27日19时42分, 当事人在东湖塘镇南竹村细元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五分田。2019年10月9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刘崇仁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廖庆明找到刘崇仁制作了询问笔录,刘崇仁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刘崇仁为本案当事人。2019年10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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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元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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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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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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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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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农(环境)罚〔2019〕12号 |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
陶湘波 |
2019年9月20日15时15分, 当事人在东湖塘镇太平桥村东冲塘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五分田。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陶湘波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胡建新找到陶湘波制作了询问笔录,陶湘波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陶湘波为本案当事人。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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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元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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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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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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