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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12月)

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环境)罚〔20195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刘合强

20199181515分当事人在东湖塘镇麻山村八分咀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一分多田。2019109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刘合强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廖庆明找到刘合强制作了询问笔录,刘合强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刘合强为本案当事人。201910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2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

宁农(环境)罚〔20198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张万清

2019925日,当事人在东湖塘镇火扇村庄塘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2.2田。2019109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张万清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廖庆明找到张万清制作了询问笔录,张万清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张万清为本案当事人。201910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2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

宁农(环境)罚〔20199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肖学明

2019925日,当事人在东湖塘镇太平桥村双明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四亩田左右。20191017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肖学明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胡建新找到肖学明制作了询问笔录,肖学明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肖学明为本案当事人。201910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2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4

宁农(环境)罚〔201910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李发兵

20199211515分,当事人在东湖塘镇陶家湾村石壁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三分田。20191017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李发兵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胡建新找到李发兵制作了询问笔录,李发兵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李发兵为本案当事人。201910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2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

宁农(环境)罚〔201911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刘崇仁

20199271942分, 当事人在东湖塘镇南竹村细元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五分田。2019109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刘崇仁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廖庆明找到刘崇仁制作了询问笔录,刘崇仁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刘崇仁为本案当事人。201910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2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6

宁农(环境)罚〔201912

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资污染大气环境案

陶湘波

20199201515分, 当事人在东湖塘镇太平桥村东冲塘组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五分田。20191017日,本机关接到宁乡市东湖塘镇镇政府秸秆禁烧巡查组向本机关移交该镇村民陶湘波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证据,当日,本机关秸秆禁烧小组成员陈纲要、胡建新找到陶湘波制作了询问笔录,陶湘波承认自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属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遂确定陶湘波为本案当事人。201910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种类:

处罚款500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农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22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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