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9日 |
为进一步提高我州城镇职工和城乡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经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现将大病保险标准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文山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二、调整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9年度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标准为:
1.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累计达6000元(不含)以上的,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分段支付标准:6000元(不含)—1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1万元(不含)—3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3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年度累计支付封顶线为30万元。
(二)2019年度参保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标准为:
1.参保城乡居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累计达3000元(不含)以上的,享受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
2.分段支付标准为:3000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5%。取消参保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支付封顶线。
(三)享受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人群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人口、低保人口和贫困残疾人口。
三、城乡居民待遇标准调整后的经办服务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普通城乡居民和城乡特困人口、低保人口、贫困残疾人口已经发生理赔达不到理赔标准要求的大病保险费用,由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回补方式进行回补,回补工作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扶贫工作的通知》(云健扶发〔2018〕2号)要求,对我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已到达90%的,此次政策调整后大病保险报销差额部分不再回补。
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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