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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合伙企业登记办事指南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办事规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由工作人员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无误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录入审核;制作《营业执照》等相应文件。申请材料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工作人员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所需材料:

(一)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由房屋所有人出具的无偿划拨证明或房屋所有人与企业签订的租房合同、产权证

无产权证的按以下任意情形提供材料:

情形一:A土地证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预售房许可证(产权方出租不需要)D房屋买卖合同备案页

情形二:村社区以上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情形三:区住建局不动产中心查询的房屋信息摘要

注意:产权地址与当前门牌号不一致的需派出所开具的门牌号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

(二)变更(备案)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正副本原件任意一份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需提供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一份(带原件来现场裁剪,粘贴到白纸上,空白处盖企业公章)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截图一份(盖企业公章);正副本全部遗失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大会决议一份;遗失需填写《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三)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的,提供“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网页截图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另需提供成立企业清算组的合伙人大会决议决定一份)。。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正副本原件任意一份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需提供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一份(带原件来现场裁剪,粘贴到白纸上,空白处盖企业公章)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截图一份(盖企业公章);正副本全部遗失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大会决议一份;遗失需填写《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三、办理时限:设立登记1个工作日,变更(备案)、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四、办事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办公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北泉路777号政务中心3A4-8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84845083

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八、备注说明:

1、相关表格请点击表格下载或者到龙泉驿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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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1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13市场主体学历分类统计表

 14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合伙人大会决议(变更)

 合伙人大会决议(解散企业)

 合伙人大会决议(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

 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模板)

 清算人成员名单范本

 认缴出资确认书参考样本

 无偿使用说明范本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模板)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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