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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填报时间:2019年3月4日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监管事
项子项
对应的
许可事项
监管
对象
监管
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
流程
监管
结果
监管层级
名称 类型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1 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监管 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监管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本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企业、
自然人
1.进行日常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3.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4.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市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 对排污许可的监管 对排污许可的监管 排污许可 本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企业 1.进行日常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3.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4.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市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3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的监管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的监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本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企业 1.进行日常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3.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4.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4 对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的监管 对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的监管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本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企业 1.进行日常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3.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4.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5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监管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监管     企业 1.双随机、日常巡查;2.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1.开展随机抽查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市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6 对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监管 对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监管     企业 1.双随机、日常巡查;2.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第 288 号令)第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由市(州)、县(市、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开展随机抽查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市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7 对采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监管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监管     企业 1.双随机、日常巡查;2.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开展随机抽查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8 对处理企业 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监管 对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监管     企业 1.双随机、日常巡查;2.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开展随机抽查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9 对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监管 对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监管     企业 1.双随机、日常巡查;2.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从事石材销售、加工、装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得进行露天切割、打磨等作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开展随机抽查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市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10 对电磁辐射 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的监管 对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的监管     企业 1.双随机、日常巡查;2.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1.开展随机抽查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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