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淳安县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3日 |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按时备案、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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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洗染业管理 | 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洗染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按时备案、变更登记。 | |
3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登记信息、建立档案 | |
4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做出提示、显著位置标识旧货、设立销售台账、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
5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禁止收购或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旧电器电子产品 | |
6 | 家庭服务活动管理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 |
7 | 家庭服务活动管理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投诉 | |
8 | 家庭服务活动管理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停工经营档案信息 | |
9 | 家庭服务活动管理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有无各种违法行为 | |
10 | 家庭服务活动管理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头数监督电话 | |
11 | 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管理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县商务局 | 全县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是否按照规定有无违法行为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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