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所在地区: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9日 |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近期,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从“4+7”个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为切实做好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工作,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我委起草《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有关工作和制度的落实,确保扩面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要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保证完成约定用量。
(三)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要求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鼓励为使用中选药品的重点患者提供药学门诊、用药监护等药学服务。
(四)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药品短缺或质量问题要提前预警和及时上报。
(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争取社会公众理解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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