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22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困难群众自我约束、诚信申请救助,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保障基本民生,规范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义乌市个人信用评分标准(2018版)》、《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试行)》(义民〔2016〕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义乌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0日
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困难群众自我约束、诚信申请救助,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保障基本民生,规范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义乌市个人信用评分标准(2018版)》、《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试行)》(义民〔2016〕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乌市户籍、居住在义乌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在义乌有居住登记记录的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社会救助对象信用评分基准分为0-100分,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A类90分以上,B类75-90分,C类65-75分,D类50-65分,E类50分以下。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分有效期为2年。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救助对象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使用工作,与市信用办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根据履行职责和管理需要,制定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同步向社会公开;并依据信用状况对社会救助对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六条 社会救助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监管信息。
政府监管信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由市民政部门进行归纳、整理。
第七条 记录到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目录的信息,应包括信息相对人基本信息、信息种类、失信事实(守信事实)、信息来源、信息录入时间等。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并同步共享到市信用办“公共信用库”。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不当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将核实更正意见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并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社会救助对象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民政部门可不受理异议处理请求。
社会救助对象提交的申诉材料、民政部门对此异议处理结果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应在信用信息归集系统中如实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第九条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通过市信用公示平台、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单位和居民公开查询。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分类监管。
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先进行办理。
对于失信信息记录较多的社会救助对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加大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限制申请政府救助资金支持、处非法获取的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惩处措施。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最初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民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对象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修复结果。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管理扣分规则
2.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管理加分规则
附件 1: 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管理扣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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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失信行为 |
失信情形 |
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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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或已获得救助期间,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
一般失信 |
相关人员列入“失信名单” 相关人员信用分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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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或已获得救助对象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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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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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获得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提高,经济状况好转后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时,未及时申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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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失信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严重失信 |
相关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 相关人员信用分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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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个“失信名单”记录周期发生两次及以上失信行为的 |
附件 2: 义乌市社会救助对象信用管理加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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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守信行为 |
激励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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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的,如献血,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 |
一年内每参加满3个小时信用分加2分,每献血一次信用分加1分(不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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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获得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提高,经济状况好转后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时,及时主动申报,退出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对象信用分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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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救助对象过世后,家属选择骨灰撒葬 |
同一户的社会救助对象信用分每人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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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救助对象生前选择遗体捐献 |
社会救助对象本人信用分加5分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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