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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解读

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市局制定了《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对“三项制度”的推进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细化了措施。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为有效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印发了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应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

三、目标成效

实现每项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均得到合法性审核,有效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助力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加快生态淄博建设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文件链接http://epb.zibo.gov.cn/art/2019/11/13/art_395_1796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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