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
|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12月23日,笔者从相关发布会上获悉,《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8日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早在2018年2月就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工作,经过调研和论证、起草和征求意见、审议和修改三个阶段。《条例》于今年7月31日由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9月28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四十七条。主要对制定市容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和公共场所管理(包括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景观照明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等作出规定。并将环境卫生设施、居民影响环境卫生行为、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和畜禽污染环境卫生纳入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将作出二十元至五万元不等的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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