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步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 所在地区: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梅河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2019年全市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相关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有步骤的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保障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自2018年起,我市在学习全省试点经验基础上,树立了环境资源有价和损害赔偿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2019年3月份梅河口市在完成机构改革工作后,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出台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梅办发〔2019〕54号)文件,编制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文件汇编,并召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推进会议,落实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帐户,与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达成了协议,做为第三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
二、积极摸排,多措并举,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2019年我市完成两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是兴华镇双凤村张锡海擅自开垦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二是众达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及纸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灌溉水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下一步梅河口市将在2019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建立行业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司法部门联动机制、系统内部协调机制,使各部门做到齐抓共管,合力攻坚,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并真正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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