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信用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8日 |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
锡房安[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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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信用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的管理,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信用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
2019年12月25日
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
信用考核暂行规定
为规范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机构的鉴定检测行为,促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用考核,是指对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的机构(以下简称名录内机构)在无锡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考核其信用情况的信息的采集、记分、考核和使用。
第二条 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名录内机构的资质与条件、市场行为、鉴定检测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第三条 信用考核,按照自主申报、考核考核、异议听证、动态监管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信用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和保密的原则。
(一) 公开原则。
信用考核实行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公开的原则。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通过无锡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主动公开。
(二) 公正原则。
信用考核对所有名录内机构一律平等,并遵循客观事实和科学方法,严格依照本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同时充分保障名录内机构的异议申诉权利,体现公正、公平。
(三) 保密原则。
信用考核过程中,除依本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外,对各名录内机构提交的文件涉及其委托人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公开。
第五条 无锡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信用考核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本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适时调整、补充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 受理对名录内机构的市场行为、从业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审核信用考核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检查,收集各名录内机构的信用信息;
3. 调查取证、核实名录内机构市场行为、从业行为中相关的违反行业规范、违反信用的行为;
4.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扣分、加分的决定,对动态评分70分(含)以下、信用等级D级(含)以下的提出信用整改;
5. 负责实施本规定相关的公示,发布公示信息,处理公示更正异议;
6. 负责“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鉴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名录内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考核管理统一纳入 “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择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见《信用考核标准》。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由各名录内机构申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生效,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名录内机构应及时向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管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
良好信用信息的征集由名录内机构申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生效,良好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名录内机构应及时向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管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
不良信用信息的征集通过管理机构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媒体曝光、投诉处置等途径获取,经管理机构甄别、审核后采纳。管理机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机构。名录内机构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异议申诉。
第九条 信用信息按规定采集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和删除。
第三章 信用评分和评级
第十条 名录内机构的信用评分定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评级,评分办法见附件1“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考核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 信用考核得分由信用基本分加良好信用加分减不良信用扣分得出。
信用基本分、良好信息分、不良信用分根据《信用考核标准》中相应的信用信息考核指标量化得出。
动态信用等级根据动态信用评分评定。动态信用等级共分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各级别的评分值和释义如下:
(一) A级,评分90分以上,综合信用状况优异;
(二) B级,评分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良好;
(三) C级,评分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一般,需要改进;
(四) D级,评分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较差,应进行信用整改;
(五) E级,评分60分以下,终止名录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本条所称的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鉴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底对鉴定检测机构上年度的信用计分情况进行定量考评,形成上年度信用等级,并择期公布。管理机构应建立信用考核工作档案和信用记录档案。
工作档案应根据本规定负责收集、记录各名录内机构的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存有关原始资料、调查报告。
信用记录档案负责记录各名录内机构信用考核的动态评分、信用等级及其他重大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动态信用档案并通过 “鉴定管理信用系统”公示名录内机构的基本信息、近三年年度信用等级及其他重大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各名录内机构认为本单位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交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事项及其证明材料,管理机构应组织核查和认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公布与应用
第十五条 经确认的名录内机构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名录内机构信用考核结果在日常监管、动态核查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
财政资金购买房屋安全鉴定服务的,鉴定项目的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宜从名录库信用等级为A级的鉴定检测机构中选取。
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动态核查。
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和动态核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各名录内机构信用考核的动态评分70分(含)以下、信用等级D级的,由管理机构作出信用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整改期间,该机构暂时终止名录资格,同时该机构应向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本机构鉴定人员、技术人员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整改结束,管理机构应组织核查和认定。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名录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三)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事故的;
(四)连续两年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
(五)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存在以下一般失信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终止其名录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二)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
(四)存在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名录内机构在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名录内机构依法依规守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 名录内机构认为管理机构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根据信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考核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25日起实施,由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础信用信息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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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分值 |
评分规则 |
|
|
资质与能力 |
1-1 |
相关资质信息、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具备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资质能力的15分 (鉴定项目通过CNAS认证的,加5分) |
20 |
1、机构基础信息作为信用考核的基础分值; 2、机构的资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办公试验场所配备标准、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管理制度等各项基础信息构成信用基本分; 3、机构基础信用信息通过“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用系统”上的备案信息进行采集; 4、机构资质、人员、场地、设备条件不满足《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要求,且一个月内未整改完成的,直接列为D级。 |
|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
1-2 |
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职在岗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15分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编审报告的,加5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编审报告的,加2分) |
20 |
|
|
办公试验场地配置情况 |
1-3 |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的15分 (面积300㎡以上每增加300㎡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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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结构计算软件配备情况 |
1-4 |
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且检定合格、有效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的15分 |
15 |
|
|
业绩情况 |
1-5 |
机构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15分 (无锡行政区域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年产值超过200万的,每增加200万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18 |
|
|
管理制度情况 |
1-6 |
制度、质量保证体系齐全并有效运行的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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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良信用信息考核指标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分值 |
评分规则 |
||||
|
备案管理 |
2-1-1 |
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
直接列为D级 |
该项目为扣分项,以信用基本分为基础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
|||
|
2-1-2 |
不配合管理机构管理、检查 |
直接列为D级 |
|||||
|
2-1-3 |
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或鉴定活动 |
直接列为D级 |
|||||
|
2-1-4 |
在房屋安全鉴定期间,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未及时通告委托方和报告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导致发生事故的 |
直接列为D级 |
|||||
|
2-1-5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每次扣 |
-5 |
|||||
|
2-1-6 |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相关统计报表,每次扣 |
-5 |
|||||
|
2-1-7 |
拒绝承担公益类鉴定项目和房屋安全突发应急处置项目 |
-5 |
|||||
|
2-1-8 |
无故拒不参加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培训,每次扣 |
-3 |
|||||
|
市场行为 |
2-2-1 |
以欺诈、商业回扣、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 |
直接列为D级 |
|
|||
|
2-2-2 |
出借、转让、借用、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等证明的 |
直接列为D级 |
|||||
|
2-2-3 |
擅自转包、转委托、非法分包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
直接列为D级 |
|||||
|
2-2-4 |
假借鉴定工作需要为名索要、收受钱财、物品,每次扣 |
-10 |
|||||
|
2-2-5 |
故意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每次扣 |
-5 |
|||||
|
2-2-6 |
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不规范或执行不力,每项扣 |
-5 |
|||||
|
2-2-7 |
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履行鉴定义务,不按时交付鉴定报告,每次扣 |
-5 |
|||||
|
2-2-8 |
未签订委托合同,或签订委托合同,未如实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或委托手续不齐全,鉴定事项及要求不明确的,每次扣 |
-3 |
|||||
|
质量行为之查勘检测、计算复核 |
2-3-1 |
伪造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的 |
直接列为D级 |
该项目为扣分项,以信用基本分为基础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
|||
|
2-3-2 |
涉及结构检测的,未由通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每次扣 |
-15 |
|||||
|
2-3-3 |
现场检测时未按方案检测或违反相关强制性技术操作规范或技术管理规范,每次扣 |
-10 |
|||||
|
2-3-4 |
初步调查未调查房屋结构体系及历史上使用变更、改造维修加固情况,调查有漏项,每次扣 |
-5 |
|||||
|
2-3-5 |
检测方案无针对性,未按要求审核,每次扣 |
-5 |
|||||
|
2-3-6 |
参加鉴定的鉴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每次扣 |
-5 |
|||||
|
2-3-7 |
未对检测设备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委托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的,每项扣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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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现场查勘相关文字记录、图像拍摄无法佐证支持鉴定报告的,每次扣 |
-3 |
|||||
|
质量行为之鉴定报告 |
2-4-1 |
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
直接列为D级 |
||||
|
2-4-2 |
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或因鉴定失误发生较大事故的 |
直接列为D级 |
|||||
|
2-4-3 |
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独立开展鉴定,伪造、篡改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数据,有失客观、真实、公正,造成质量事故的 |
直接列为D级 |
|||||
|
2-4-4 |
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鉴定项目受到信访投诉且被查实的,每次扣 |
-15 |
|||||
|
2-4-5 |
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报送房屋属地房产主管部门及委托人,每次扣 |
-10 |
|||||
|
2-4-6 |
鉴定报告被申请异议,经专家审查后改变鉴定结论的,每项扣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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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未按照国家、行业、本市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标准、规范编写、制作鉴定报告,每次扣 |
-5 |
|||||
|
2-4-8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按规定签章,每次扣 |
-5 |
|||||
|
2-4-9 |
未依法开展结构特殊、环境复杂鉴定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每项扣 |
-5 |
|||||
|
处罚情况 |
2-5-1 |
受到行政处罚的 |
直接列为D级 |
1、该项目为扣分项; 2、处罚情况暂限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且与房屋安全相关; 3、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追溯期为两年。 |
|||
|
2-5-2 |
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 |
-15 |
|||||
|
2-5-3 |
市级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 |
-10 |
|||||
|
2-5-4 |
县(区)级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 |
-5 |
|||||
|
纪检、检察、司法等信用信息 |
2-6-1 |
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受贿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每次扣 |
-10 |
1、该项目为扣分项; 2、纪检、检察、司法等信用信息暂限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 3、其他部门信用信息追溯期为两年。 |
|||
三、良好信用信息考核指标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分值 |
评分规则 |
|
|
获奖情况 |
3-1-1 |
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项、表扬、表彰的,每项加 |
3 |
1、该项目为加分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 2、获奖、表扬、表彰事项暂限于无锡市行政区域,且需与房屋安全相关。 3、获奖、表扬、表彰事项追溯期为两年。 4、获奖、表扬、表彰事项加分不累计计算。 |
|
3-1-2 |
获省级及以上部门,地(市)级政府奖项、表扬、表彰的,每项加 |
2 |
||
|
3-1-3 |
获地(市)级部门,县级政府奖项、表扬、表彰的,每项加 |
1 |
||
|
3-1-4 |
获国家级房屋鉴定研究成果奖或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标准的,每项加 |
3 |
||
|
3-1-5 |
获省级房屋鉴定研究成果奖或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标准的,每项加 |
2 |
||
|
3-1-6 |
获地(市)级房屋鉴定研究成果奖或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标准的,每项加 |
1 |
||
|
3-1-7 |
获鉴定检测相关的发明专利的,每项加 |
2 |
||
|
履行社会责任 |
3-2-1 |
参与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应急鉴定检测或类似任务的,每次加 |
3 |
1、该项目为加分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 2、社会责任暂限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 3、社会责任的追溯期为两年。 |
|
3-2-2 |
参与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其它公益类房屋安全鉴定的,每次加 |
1 |
||
注: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未及时整改完毕且仍有类似情况除外。
附件2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考核异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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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备案编号 |
|
|
单位地址 |
|
||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异议 申请 简述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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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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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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