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9建筑业重磅政策
|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8日 |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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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前须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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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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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合理分担风险,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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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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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全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或将施行告知承诺制:
1、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建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2、工作安排: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3、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4、加快推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手段。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2、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3、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4、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5、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8、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2019年11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涵盖“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
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目前为止(2019年8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三省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一证两用。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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