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14日 |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在婚丧嫁娶、节日庆祝期间使用环保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
第三条 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县应急管理部门不得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全面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五条 对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一条 各镇街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等单位,应做好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配合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严禁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三条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太白县公安局 0917-4951062 太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17-4951016
太白县应急管理局 0917-4956110 太白县交通运输局 0917-4951224
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17-4951146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太白分局 0917-4951703
太白县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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