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自治县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17日 |
都财〔2019〕10号
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自治县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都安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都安瑶族自治县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都安瑶族自治县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部门经费划转基数的通知》 (桂财行〔2019〕2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都安瑶族自治县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内容为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按照《广西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明确的属地方财政保障范围的税务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交办专项工作所需项目支出。
第四条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属地方财政保障范围的税务部门经费,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总体原则是,按照人员经费是否执行属地标准,项目支出是否属于属地事权,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财政保障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
属地方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属地标准的县级税务部门人员经费,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1.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执行属地标准的工资项目,如绩效奖金等,及上述工资项目按当地政策计提的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单位按规定缴存部分。
2.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执行属地标准的补贴项目,如伙食补助、物业服务补贴、住房补贴等。
3.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执行属地标准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如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退休人员公务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离退休人员春节慰问费等。
(二)项目支出
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障范围以外,税务部门承担自治县党委和政府交办、属县级事权范围的工作任务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税务部门要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障范围以外的编外人员,按程序报批后由自治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原由市县安排的税务部门经费中属于中央和自治区保障范围的,上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原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税务部门经费中属于改革后市县财政保障范围的,下划市县财政;今后增量部分按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各自保障范围分别负担。
第八条 本办法按照各级财政保障范围、部门职责分工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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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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