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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案被最高法院入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20年1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红网时刻永州1月18日讯(通讯员 晏斐斤 彭松波)日前,蓝山法院审理廖某云3人污染环境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长江经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充分肯定了蓝山法院为守护湘江源头、将审判职能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所作的努力。

2006年以来,被告人廖某云、廖某翠夫妇未办理生产经营手续,非法在湖南省蓝山县开办选矿厂,雇请工人洗选硫铁矿、铅锌矿。2015年上半年,廖某云将选矿厂交由被告人廖某业代为管理。廖某云经营选矿厂洗选矿期间,直接将含有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存放于沉淀池内,未采取有效防渗、防漏措施,造成周边土壤与水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经环保监管部门查处后仍不予改正,直至2017年4月蓝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选矿厂。经检测,该厂提取的样品中含铅、锌、砷、锰等重金属,均为有毒有害物质。经评估,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失65.56万元,估算土壤及水修复费用合计3063万元。案发后廖某云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被污染环境已部分得到了恢复治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云等3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开办和代为管理选矿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鉴于3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云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蓝山法院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自然环境类案件,为保护湘江源头,守护青山绿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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