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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率全省之先制定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1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在楼市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洞头区积极探索旅游地产新路径,有效促进阳光100浅水湾一、二期、洞头霓屿紫菜现代园(田园综合体)二期、南洋国际大酒店等6家产权式酒店项目开发建设,累计已出售1000余套房产,有序推进旅游地产项目,推动我区房地产转型。结合洞头实际,率全省之先制定了《洞头区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初稿),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旅体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促进产权式酒店建设,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

一是保障建设标准不降低。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相关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装修。设计须达到《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中的三级标准,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中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所有客房由酒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酒店管理单位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产权式酒店须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二是严控预(销)售关卡不放松。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进行管理。客房应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预(销)售,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向购房人明示产权式酒店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予以约定。产权式酒店客房预(销)售必须严格实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制度。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三是强抓售后服务不动摇。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应当按规划用途使用和经营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和使用性质。该办法发布前产权式酒店客房已分割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经整改后符合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规定发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该规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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